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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环保厅对通车近两年还未进行环保验收的博深高速公路发出了叫停令。按照相关法律,环保部门有权叫停那些未批先建,或是未验收先投产的项目,但由于高速公路等项目与老百姓的出行密切相关,很少有这类项目被叫停,所以广东省环保厅此次叫停高速公路的通行耐人寻味。值得一提的背景是,被业界称为“史上最严”的新修订的环保法即将实施,未来,类似的对环境问题出重拳的情况会不会更多地出现?
当下,公众有一种质疑,为何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但环境质量却每况愈下?笔者以为,如此二元悖论背后隐含的是政府部门责任的缺失。
新环保法明确了8种负责人应辞职的行为,其中就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正是这“山大”压力使得环保机关从以前的消极被动、无所作为走向积极主动、大展拳脚。严格、明确的法律规定阻断了公权力与排污者之间的利益共谋链条,对公权力的寻租腐败、玩忽职守和排污者的经济诉求形成制约。
环保机关固然可以依循环保法的硬性规定亮出长剑,但如果违法成本依旧大于守法成本,污染者权衡利弊得失,仍会选择继续排污。过去,环保部门只能对排污企业一次性最多处以10万元罚款。新环保法的按日计罚意味着只要被要求关停的排污企业依旧我行我素,环保机关每天都可以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按日计罚提高了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较好抑制了污染行为的再度发生,也在一定程度上威慑着潜在的环境违法者,不失为一个有效的处罚手段。但是为减少寻租空间,有必要明确违法行为改正的期限、条件,未改正的起始日、暂停日及停止日的具体起算点等。
环境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在现代治理理念下,多元共治虽是走出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的有效路径,但不可否认,环境保护仍是作为公共部门的政府的主要职责,正所谓“环保靠政府”,但良好的制度是政府顺利开展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基础和条件。由于环保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因此,要求“关停”高速的决定最终还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优良”的环保法要实现从“文本中的法”向“行动中的法”的华丽转身,需要作为执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和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在生态文明理念指引下,适时、适当联手,否则它将只是被供在高高的神龛上由人瞻仰。当然,法院除了在环境非诉执行中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外,更应该对政府有法不依等行政失效行为予以矫正,维护公众与公民个人的环境权利。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及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这项宏大复杂的系统工程,该如何着手,从何突破呢?古人云:“小智治事、中智用人、大智立法。”在新的环境基本法即将颁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正在讨论修订之际,如何从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将“文本上的法”转化为“行动中的法”是我们亟须考量的问题。